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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來為原告代理一案,被告提交一份合同,落款處有原告的名字和一枚指紋。原告認為該合同並非他所訂立,故我們申請筆跡鑒定和指紋鑒定。

  為什麼要同時申請筆跡鑒定和指紋鑒定呢?我的想法如下:

  一、如果只申請筆跡鑒定,而不申請指紋鑒定。

  如果經鑒定證實名字是原告所簽,可以斷定合同是原告與被告訂立。

  如果經鑒定證實名字不是原告所簽,而我們不申請指紋鑒定,被告仍可辯稱:名字是不是原告所簽不要緊,因為有的當事人的名字還是電腦打印出來的呢,只要名字上面捺有你的手印就行,原告不申請指紋鑒定,法律後果自負。

  二、如果申請筆跡鑒定,又申請指紋鑒定。

  如果經鑒定證實名字是原告所簽,而指紋並非原告的指紋,我們可提出:筆跡可以以假亂真,不能保證鑒定的准確性,但指紋紋路每個人的都不一樣,它是“活的身份證”,我們申請對筆跡進行重新鑒定。

  如果經鑒定證實名字是原告所簽,指紋也是原告的指紋,原告無話可說,可以斷定合同是原告與被告訂立。

  如果經鑒定證實名字不是原告所簽,而“指紋”是原告的指紋,也可以斷定合同是原告與被告訂立。因為“有的當事人的名字還是電腦打印出來的呢”,呵呵。

  我們申請筆跡鑒定和指紋鑒定後,書記員召集原、被告雙方到法院,作筆錄,做其他事宜。對筆跡鑒定,雙方無爭議,但對指紋鑒定,雙方的看法有分歧。因為指紋只有一枚,作為申請人,我們只願意預交一枚指紋的鑒定費用,我們問被告要鑒定哪一只手指的指紋?被告提出指印是原告所捺,應當由原告確定作哪一只手指的指紋鑒定。我們認為,正是因為原告否認合同是他訂立的,正是因為原告否認指紋是他的,原告在訴訟前對所謂自己在合同上捺有手印的事毫不知情,所以我們才申請指紋鑒定,合同落款處的那枚“指紋”到底是哪一只手指的指紋,只有被告才清楚,所以應當由被告來確定作哪一只手指的指紋鑒定。我心想,只要被告提出,無論是手指還是腳指,原告都會提供紋,如果被告請求對原告所有的手指和腳指都鑒定一遍,原告也會配合,但前提是:原告只掏一枚手指紋或腳指紋的鑒定費用。最後,被告“記不得” 合同落款處的“指紋”是哪一只手指的紋了。最最後,書記員就指紋鑒定的事打電話請示審判長,審判長說:那就先不理它先。

  總結:如果讓別人捺手印,要看他捺哪一只手指的手印,要記住他捺哪一只手指的手印,否則,以後訴訟時有可能要扯談(也可以是“淡”)到10個手指的印和10個腳指的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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